【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薛某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2018年12月24日交付山东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1日,聊城监狱十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交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