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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2022-07-24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8333.55元。2019年9月27日交付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21日,吉林江城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评审意见一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裁定对张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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