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桑某伙同纳金山(又名杨建兴,另案处理)、“阿军”等5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至本市罗湖区都市名苑小区门口,借故将在此等人的被害人李某绑上面包车,并将其所驾驶的一辆奥德赛轿车(车牌:粤B×××××)抢走。随后,被告人桑某伙同纳金山等人驾车将被害人李某挟持到河源市,将被害人控制在华达街8号2楼一房间内。其间,被告人桑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将其随身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诺基亚N72型手机一部、诺基亚9300型手机一部、APPLE牌MP4机一部、戒指一枚等物品抢走。同时,还逼迫被害人李某讲出其携带的银行卡密码,但提款未果。当日上午,被害人李某自行挣脱逃跑并报警。2011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山西省太原市将被告人桑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的汽车价值人民币15万元,手机价值人民币218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桑某供述,2008年1月2日凌晨其与纳金山等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在深圳市罗湖区万象街都市名苑门口差点儿与一辆奥德赛擦碰,其下车与车主发生争执,并与同伙强行将奥德赛车主李某拉上面包车,司机反抗,他们就动手打李某。后由杨建兴开面包车,自己就开李某的奥德赛车,一直开到河源,将李某关在华达街8号2楼一房间内,并殴打李某让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其和杨建兴去附近的酒店休息,有两个同伙看管李某。等其和杨建兴再回到2楼房间时发现人都没了。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证实,2008年1月2日1时许,其开着奥德赛商务车停在罗湖区万象街都市名苑门口,有一辆面包车从旁边经过,好像刮到了车。于是其下车查看,这时从面包车上下来几名男子,桑某就是其看到的第一个人。桑某指着其骂,还让同伙把其拉上面包车,并开走了奥德赛车。途中面包车上的男子不断对其进行殴打,还把他的衣裤脱下蒙住他的头,又用透明胶捆住他的手脚,并逼问银行卡密码。后其被带到华达街8号2楼一房间内,仍被殴打,并让其喝垃圾水。后其趁看守的人打瞌睡就偷偷逃出来并报警。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王某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08年1月2日凌晨失踪,后来知道是被人抢了。
2、证人杨某证实,奥德赛汽车是其转给了深圳市永之和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3、证人纳金山证实,2008年1月2日凌晨其与桑某等人开面包车路过深圳市罗湖区万象街都市名苑门口时,李某在路中间挡住其开的车,桑某就下车与该男子吵架,然后就和其他人连拉带拖把李某推上面包车,桑某就开李某的奥德赛车。到布吉人民医院附近时,桑某停下车来,说车里有银行卡,就问李某银行卡密码,但因密码不对无法取款,后一直开到河源,并将李某关在华达街8号2楼一房间内。后其和桑某去附近的酒店休息,有两个同伙看管李某。等其和杨建兴再回到2楼房间时发现人都没了。
四、物证、书证
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银行卡的开户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取款录像截图、嫌疑人桑某的身份信息资料;
五、鉴定结论:伤情鉴定、价格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桑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以其系从犯,主观恶意小,案发前有正当职业,系初犯、认罪及悔罪态度好等为由,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桑某犯抢劫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涉案的奥德赛汽车已从纳金山处缴获,并返还被害人李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桑某犯抢劫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桑某动手劫持被害人,并积极参与犯罪。本案作案手段为劫持、拘禁人质并对人质进行殴打进而抢劫财物,并致人质轻伤,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桑某虽表示认罪,但拒绝回答其在抢劫中所起的作用,故不认定为坦白,也不宜认定为悔罪态度好。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桑某的辩护人关于其为从犯、主观恶意小及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