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刑事辩护业务,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2022-07-18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3-18

执行日期:1991-3-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2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