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一键焕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2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小学核酸检测点附近,被告人李XX酒后因用手机拍摄与街道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现场执勤的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焦某、张某1随即上前劝阻。在进行核录时,被告人李XX拒不配合工作,并辱骂、踢踹民警焦某的下腹部、抓挠其右手部位,致焦某右手、右腕及下腹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该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XX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证人焦某、张某1、王某、崔某、张某2、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说明,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X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