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3刑初10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微美信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徐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微美信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美信融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被告人姜XX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4月21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王伟(另案处理)。北京豪威众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众达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王伟,经营范围包括经济合同的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投资管理、技术开发等。
2016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姜XX在未获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及公司员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约定年化利率。以微美信融公司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将出借人的资金出借给微美信融公司筛选推荐的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承诺保本付息;并以豪威众达公司作担保与出借人签订《担保函》。投资款项被用于返本付息、对外投资放贷等。经司法审计,201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10余名报案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通过姜XX、周某等账户返款共计2100余万元。被告人姜XX于2020年6月12日被民警查获。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1退赔违法所得12万元,张某2退赔违法所得15万元(张某1、张某2均曾在该公司任职并领取工资)。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姜XX的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XX具有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姜XX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姜XX的供述,证人王某1、张某2、马某、张某1、赵某、王某2、周某、杨某、毕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微美信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复印件,北京豪威众达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复印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未出具相关同意落户函的说明,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手机微信提取内容,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XX积极、主动参加共同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姜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部分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姜XX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XX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案款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按比例发还投资人(另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蔡 秀
人民陪审员 王利颖
人民陪审员 张文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郡臣
书 记 员 杨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