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9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刘X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刘X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刘X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