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 11月 5日 9时 5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维也纳国际酒店门口处, 被告人王某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从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害人郄 某驾驶长江牌侧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从机动车道驶来,侧三轮摩托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郄某死 亡。经鉴定,郄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王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郄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于 2022年 1月 9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