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减刑”是指法院必须对罪犯进行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刑: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六)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可减刑”是指由法院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减刑,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有悔过或者立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立功”:
① 防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②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 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从犯);
(四)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果突出;
⑤ 在抢险救灾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⑥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