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X,女,196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后于同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焦XX在北京市昌平区鼓楼西街物美超市内多次以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共计11次。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焦XX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拦截,后被民警传唤到案。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XX的家属主动赔偿超市损失,超市对焦XX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XX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焦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焦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