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刑事辩护业务,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李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2-12-08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刑XX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羁押,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海淀区四通桥桥下骑行时违反交通规则,在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时,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在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接受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激烈反抗,致民警手部受伤;后经鉴定民警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X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李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程某、陈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伤检临时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讯问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到案经过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李X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争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2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