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8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在常绍民(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办理银行卡及挂失换卡业务,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所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常绍民获取利益,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通过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13886.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书 记 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