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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23-02-0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龚XX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欲停车逃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龚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逃避检查的情节,建议对龚XX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XX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天娇

书 记 员 米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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