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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22-10-11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7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丰(曾用名:刘威锋、刘水养),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户籍 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羁 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丰犯盗窃 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5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丰通过撬窗方式进入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被害人姚某某家中 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家中未存放贵重财物,其盗窃行为未得逞。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丰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认为被告 人刘某丰具有未遂、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被害 人姚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及现场照片,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执法录像,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刘某丰信息核查 情况、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某丰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 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丰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 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 人刘某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昌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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