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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绑架罪

2022-07-23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甲通过朋友了解到乙实施过盗窃石油等违法行为,甲 想利用这一点从乙处要到钱。于是,甲准备了几个假的警察证 件,带着丙丁等几人冒充警察闯入乙的家中,将正在睡觉的乙从 床上拖起来,铐上手铐并推入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中,最终将乙 拉到某宾馆。到达宾馆后,甲谎称自己是执行逮捕任务的警察, 因为乙涉嫌犯盗窃罪所以将其逮捕并声称如果乙的家人能够交 纳3万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乙就可以回家。乙打电话给自己的 家人,要求家人为其筹款3万元将其保出去。乙在和自己的家人 通过电话以后就和甲丙丁等人聊天觉察到甲丙丁等人并非真 正的警察,但甲并没有再打电话告知家人实情。第二天一大早甲的家人去公安局打听情况发现甲并没有被逮捕,甲的家人旋 即报警。在这个案件中,甲丙丁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绑架罪、 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学生:甲丙丁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为他们利用暴力将乙从 家中拖到宾馆,并事实上控制了乙的人身自由;并且,他们要求 乙向乙的家人索要3万元,只有乙的家人交款之后,他们才会放 人。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乙绑架为人质后,利用乙的家属对乙 安全的担忧而向乙的家属索要财物,所以,甲丙丁的行为符合了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能够成立绑架罪。

张明楷:从客观方面来看,甲丙丁等确实通过暴力控制了 乙,且通过乙向乙的家人索要财物。从主观方面来看,甲丙丁显 然也是具有非法占有3万元的目的的。但是,绑架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是,被告人有没有利用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害人安危 的忧虑而获取财物。这一利用意思,是绑架罪中的主观超过要 素。如果没有该利用意思的话,就不能认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 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能够肯定甲丙丁 利用了乙的家属对乙安危的忧虑而交出3万元的话,甲丙丁的行 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罪。问题是,乙的家属被告知乙已经被公 安局逮捕,你们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家属是否会对乙的安危 产生忧虑?如果认为乙的家属对乙的安危有忧虑,被告人利用了 这一点向乙的家属索取财物,那么就可以肯定甲丙丁构成绑 架罪。

学生:乙的家属被告知乙是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所以,他们 不会认为他们不交出3万元,乙就会被甲丙丁等人折磨、伤害、 甚至杀害。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甲丙丁等人并没有利用乙家属 对乙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故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张明楷:你之所以认为乙的家属对乙的安危没有忧虑,是因 为你认为仅仅剥夺自由的行为不会致人死亡或者伤害。换句话 说,你以乙的家属是否预料到乙会发生死伤结果与否,来判断他 们是否对乙的安危有所忧虑。但我觉得这种分析有些片面。在实 践中,有些绑匪会对人质的家属说你们什么时候给钱,我们就 什么时候放人”,并且绑匪还向被害人家属保证肯定不会伤害被 害人。在这样的案件中,难道就因为绑匪承诺了不伤害被害人, 而仅是剥夺被害人的自由,就能够否定绑匪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吗?显然不能。所以,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也能够引起被害人家 属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

学生:乙的家属以为乙被公安局合法逮捕。在这种情况下, 似乎不能认为乙的家属对国家机关的合法逮捕行为的忧虑,属于 绑架罪中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

张明楷:如果乙是一个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逃犯,甲 丙丁冒充警察将乙拘禁之后,给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不交出30 万元,就要对乙执行死刑,乙的家属为了乙不被执行死刑,就向 甲丙丁交付了 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觉得乙的家属不会 对乙的安危有所忧虑吗?甲丙丁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吗?

学生:在您说的这种情况下,虽然乙的家属也会认为乙要被 合法执行死刑,但还是不能因为家属认为执行死刑是合法的而否 定乙的家人对乙安危的忧虑。所以,应该将甲丙丁的行为认定为 绑架罪。

张明楷:对,在我刚才举得这个案例中,能够将甲丙丁的行 为认定为绑架罪。在分析疑难案件没有头绪的时候,我建议大家 先去设想一些案情性质相同但基本上不会有争议的案件。将要 分析的疑难案件与自己设想的案件进行对比后,就会很容易为疑 难案件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

学生:在我们讨论的冒充警察的案件中,可不可以将甲丙丁 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两罪的想象竞合?

张明楷如果将这个案件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 罪,那么,就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评价。因为,甲丙丁等 行为人除了对乙及乙的家人实施了敲诈勒索、招摇撞骗的行为以 外,还使用了暴力使乙处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将本案仅按照敲 诈勒索或者招摇撞骗一罪定罪量刑就会导致在定罪量刑时,没 有评价行为人已经使用暴力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事实。另 外,在《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法定刑降低之后,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绑架罪,也不会造成对被告人处刑太重的后果。

当然,也可以这样考虑,就是说,在将甲丙丁的行为认定为 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后,为了能够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全 面评价,同时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还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在 这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或招摇撞骗)行为与非法 拘禁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最终在量刑时,应将敲诈勒 索罪(或招摇撞骗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对本案 定罪量刑的话,既可以将案件事实中的所有不法评价殆尽,又会 在量刑时与定绑架罪的效果差异不大。但是,这样处理虽然做到 了全面评价,可能并不理想。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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