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帝XX,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帝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帝XX于2020年12月18日21时42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双益达物流园门前醉酒后驾驶×××号黑色“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被告人帝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帝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帝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帝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高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