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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羁押

2022-11-30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城环城国际汽配城4号楼115号奔宝通达汽配经营部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程XX通过制作假证人员(未到案)伪造了5本结婚证、4个印章,并将上述物品放在其子程正辉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后备箱内。2020年8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景山西街南口检查时从程正辉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起获上述伪造的5本结婚证、4个印章。同日18时许,被告人程XX自行来到厂桥派出所,基本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具有系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获利,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程XX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XX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结婚证五本、印章四枚依法予以没收;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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