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女,满族,1991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于2020年9月30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某酒吧门外,妨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范某依法执行公务,对民警范某进行辱骂并适用抓挠、踢踹方式将民警范某致伤,致范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手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马X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马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马X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