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1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于2021年3月21日2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