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44岁(1977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XX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蓝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辅路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mg/100ml。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张XX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并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秀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