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刑事辩护业务,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失效]

2022-07-18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8-23

执行日期:1986-8-23

失效日期:19931103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国营工厂厂长的请示知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2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