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9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6月4日21时许,酒后驾驶灰 色小鹏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路出京11.4公里处,与王某驾驶的 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及杨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护栏及道牙损坏。事故发 生后,王某弃车逃逸,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案发后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王某负此 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1.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陈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和王某赔偿了杨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
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加
二0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