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47岁(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通州区某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8日、9日、24日,被告人刘XX在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某号,先后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行处理)出售8只鹦鹉,其中3只鹦鹉死亡,另外5只鹦鹉中费氏牡丹鹦鹉2只,桃脸鹦鹉3只;经鉴定:2只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刘XX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同年9月27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8日、9日、24日,被告人刘XX在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某号,先后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行处理)出售8只鹦鹉,其中3只鹦鹉死亡,另外5只鹦鹉中费氏牡丹鹦鹉2只,桃脸鹦鹉3只;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刘XX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同年9月24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只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刘XX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扣押笔录,照片,动物品种及保护级别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野生动物接收证明、工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无犯罪记录,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中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科
书 记 员 赵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