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8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于2021年4月5日2时40分许,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银河湾小区内,被人举报后被查获。经鉴定,高X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5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小涵
书 记 员 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