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没有故意再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回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交押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撤销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释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犯罪的 新的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取保候审。 届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