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辉 ,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
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辉 犯诈骗罪,于2022
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辉 及其辩护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辉 于2021年3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支行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臧某 朋友孩子办理转学及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臧某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郝某辉 于2021年11月4日被公
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辉 的 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某辉 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郝某辉 以帮助被害人臧某办理朋友孩子转学及朋友孩子找 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臧某人民币26万元(其中8万元系臧某在朝阳区某支行转账)。被告人郝某辉 于
2021年11月4日自动投案。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在案(物品暂扣分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臧某的陈述,证人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 单,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辉 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 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辉 犯诈骗 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辉 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未能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 被告人郝某辉 退赔。在案物品一并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辉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罚
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郝某辉 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臧某。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一部,变价后
折抵被告人郝某辉 的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欢
人民陪审员 杨燕慧
人民陪审员 苏燕华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