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庆英,女,51岁(1970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江苏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1年12月1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士权,男,57岁(1964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2月1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犯容留卖淫罪,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在其租赁的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室内,容留张某某、单某某卖淫。2021年12月14日,张某某在此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卖淫。同日,单某某在此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付某卖淫。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付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庆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庆英、李士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庆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士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