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女,29岁(1992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鑫啓欧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店业务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周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王兆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11层112室等地成立北京鑫啓欧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高XX在北京鑫啓欧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店任业务员期间,吸收郑某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高XX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且有投资人张某某1、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2、郑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孙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高XX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XX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按比例退还投资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
人民陪审员 李福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