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男,34岁(1986年9月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经理,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黑建彤、检察官助理李雯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及其辩护人吴晓东、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X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其家中,为“亚博体育”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线人员26人,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其中,2020年11月参与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57727.94元。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吕X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吴晓东、施斌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吕X无犯罪记录,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吕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吕X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搜查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晓东、施斌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吕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吕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七百二十七元九角四分,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吕X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孳息可用于追缴项及罚金的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陶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