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6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X,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2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康XX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丰茂烤串饭店门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康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被告人康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康XX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康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康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仇春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丽玲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