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X,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2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穆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万丰小吃城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穆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穆X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穆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穆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立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郁泉
书记员 赵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