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龚XX酒后驾驶“斯巴鲁”牌汽车(临时号牌:京JKU7**),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马家堡东路四路通路口被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龚XX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孙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