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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刑事律师-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被逮捕

2023-03-23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冯XX为被害人崔某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某小区××号楼××室的房屋进行装修。交房时,被害人崔某1用转换钥匙开锁后将钥匙丢弃,被告人冯XX将该钥匙拾取。此后,被告人冯XX使用该钥匙,在被害人崔某1不在家时多次进入崔某1家中居住,直至2020年2月2日被崔某1发现。在此期间,被告人冯XX将被害人崔某1放于屋内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偷走并卖给他人。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冯XX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崔某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冯XX有期徒刑八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冯XX供述,被害人崔某1陈述,证人吴某、赵某证言,接报案记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房产证复印件,购电记录,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贺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凤茹

书 记 员 林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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