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10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XX,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7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黑XX醉酒后驾驶福克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南口处时被查获归案。经鉴定,黑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3mg/100ml。被告人黑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黑XX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黑XX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黑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黑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黑XX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又鉴于鉴于被告人黑XX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黑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旭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