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瑞麟坊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XX醉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马家堡东路四路通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7.5mg/100ml。
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将本案诉至本院,并出具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周XX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书证,证人桂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XX的供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周XX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亦表示认罪。鉴于被告人周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崇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