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XX在北京市顺义区谎称能够低价买入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骗取赵某(男,32岁,河北省人)人民币34000元,钱款已挥霍。马XX后被查获。马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邢某的证言、被告人马XX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银行电子回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身份信息、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宋 素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张 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