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被告人杨XX(案发时系北京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负责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堡村南水北调工程大兴支线第二标段工地,在与施工单位(北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安全交底、未进行必要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工人田某、陈某、孟某进行井下抽水作业,致使被害人田某因汽油自吸泵释放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XX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后被告人杨XX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关于被害人家属的损害赔偿事宜,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杨XX所在单位北京X**劳务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万元,且已实际履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XX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杨XX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被告人杨XX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被告人杨XX身体患有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XX无自动投案情形,不成立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