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艾特联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XX,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艾特联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胡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魏XX、胡XX在本市丰台区物美超市洋桥店内,二人共同或各自分别与他人在自助购扫码结账时通过故意“漏扫”或扫码后删除订单的方式漏结部分商品,累计达十余次,后将窃得的该部分商品带离超市用于个人使用。被告人魏XX涉案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00余元,被告人胡XX涉案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00余元。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魏XX、胡XX在本市丰台区物美超市洋桥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XX、胡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胡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XX、胡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扣押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