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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022-11-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XX,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羁押,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8日被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某饭店厨房内,被告人景XX因工作事宜与被害人牧某发生口角后互殴,景XX持铁勺打伤牧某头部,致牧某左侧颞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牧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景XX接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后被告人景XX赔偿被害人牧某人民币36000元,牧某对景XX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景XX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景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清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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