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762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弗莱德,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持莫桑比克共和国护照入境(英文名MacuaAfonsoGeraldo);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弗莱德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弗莱德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笑春担任本案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弗莱德于2020年11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北京公馆东侧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乔治(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大麻1包(净重1.8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弗莱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
被告人弗莱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弗莱德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北京公馆东侧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乔治(另案处理)出售黑色固体1包(净重1.8克),民警后从乔治身上起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现已收缴。被告人弗莱德后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起获人民币200元、手机2部、衣服1件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乔治、李某、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手机短信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国籍确认函,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护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弗莱德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弗莱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弗莱德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弗莱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弗莱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的1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二百元、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案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弗莱德之罚金;在案衣服一件,发还被告人弗莱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