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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08-2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振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肄业,北京白广慧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部维修工,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羁押,2022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振华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5日21时许至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宋振华在北京市西城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面对面收款等方式从被害人王某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窃取人民币6300元。

被告人宋振华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涉案手机被遗弃。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宋振华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振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振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宋振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宋振华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宋振华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振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振华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振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冀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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