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民警前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霍村一棋牌室查处涉嫌赌博的警情时,遇被告人程X干扰,经民警劝阻后,被告人程X拒不配合,辱骂并举起椅子试图攻击民警。民警对其多次警告后,其仍不收敛。在民警对程X采取强制手段时,被告人程X对民警张某、孟某进行踢踹,并将民警张继尧抓伤。经鉴定,孟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张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当日,民警将被告人程X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具有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程X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程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程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