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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2-09-02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高X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内,以漏扫码、不扫码方式多次窃取超市内商品,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高X于2022年1月19日窃取商品时被当场发现,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高X的亲属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高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X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高X部分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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