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庄某2、庄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XX系被害人庄某1(男,殁年69岁,顺义区人)继子。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XX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庄某1租住处,因索要房本一事与其母亲及庄某1发生争执,何XX对庄某1进行辱骂,后与庄某1发生撕扯,致庄某1死亡。经鉴定,庄某1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均可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被告人何XX后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XX之母袁某与被害人庄某1(男,殁年69岁)结婚,何XX未与二人共同生活。2020年4月22日20时许,何XX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庄某1租住处,因向袁某索要房本一事与袁某、庄某1发生争执,何XX对庄某1进行辱骂并与庄某1发生撕扯,后庄某1发病,何XX离开现场,庄某1后死亡。经鉴定,庄某1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均可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被告人何XX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XX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袁某、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死亡证明、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何XX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未能尊敬、善待长辈,冷静、理性解决问题,导致本案发生,且在被害人发病后未予以救治、离开现场,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何XX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何XX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曹 咏
审 判 员 刘 伟 果
人民陪审员 曹 鹏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