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刑事辩护业务,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卫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2-12-01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XX,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代理检察员余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卫XX在本市海淀区万柳路×××号家中对其亲属进行殴打、恐吓,后其亲属报警。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警情时,被告人卫XX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进行踢踹、抓挠,致民警徐某右手拇指和中指擦伤。被告人卫XX当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卫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卫XX定罪处罚。

被告人卫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卫XX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其酒后控制能力低下,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卫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卫XX在本市海淀区万柳×××号室内,对其亲属进行殴打、恐吓,后其亲属报警。当日18时许,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警情。被告人卫XX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踢踹、抓抠,致民警徐某右手拇指和中指擦伤。被告人卫XX当场被抓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卫XX的供述,证人徐某、朱某1、李某、朱某2、许某、鲁某、朱某3、艾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卫XX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卫XX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海菲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2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