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刑初5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44岁(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 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22日被河北省怀来县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 罪2022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本院 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撬锁进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魏善庄镇某村事主张某经营的店内,盗窃Vivo、Oppo等手机共计7部(其中5部经鉴定价值共计 人民币5540元,另2部被被告人乔某丢弃,未作价)。案发后,起获手机3部(已扣押),该3部手 机被告人乔某销赃得款人民币2040元。另扣押被告人乔某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 告人乔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认罪认罚,且在开庭审理 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 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 人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乔某亦表示认罪。据此, 对被告人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乔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六十元及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黑 色Vivo牌Y53S手机一部、蓝色Vivo牌Y73S手机一部、蓝黑色Vivo牌Y30手机一部和未作价手机 二部,发还被害人张某。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被告人乔某持有的蓝色OPPOA7X牌手机一部,变价后 用于第二项退赔款执行。 四、追缴被告人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