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刑事辩护业务,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牛X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3-02-04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8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X,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东方步云商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牛X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牛X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联合公司”)受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公司”)委托,对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被告人蔡XX、牛X作为首佳联合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评估人员,在明知方泽融坤公司名下资产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地坛公园13号土地(以下简称“13号土地”)在评估时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的情况下,为满足委托方要求,在计算该宗土地使用权价格时将规划用途调整系数K3取值由1降低至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土地时取值的0.7,并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首资评报字(2013)第0759号),造成国有资产在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中损失达人民币5000余万元。被告人蔡XX、牛X于2019年6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蔡XX、牛X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蔡XX、牛X定罪处罚。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K3系数取值为0.7是合理的,最终的评估结论也是客观公正的,其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综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蔡XX主观上没有故意调低评估结果的故意,对规划用途调整理由正当。首佳联合公司虽然听取了委托方的意见,但委托方没有提出过具体的评估结果要求,蔡XX没有低评的动机。2、蔡XX作出的评估报告合理合法,调整K3系数并无不当。K3系数为不确定变量,评估师根据委托方将来开发的用途进行评估假设,事实上2016年该项目确实被列为北京市重点工程,说明评估假设的正确性。3、蔡XX出具的报告书未造成土地低评的后果。使用其他评估方法评估均会造成结果低于现评估结果。综上,认为被告人蔡XX无罪。

被告人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是项目助理,不具备资产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的取值及最终结果都是根据领导的意见定的,其没有决定权。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牛X不具备评估师资格,不负责与委托方对接,K3系数的调整与牛X无关。2、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对于K3取值不是一个评估专业判断问题,而且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另外证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证据不足,对于评估报告的采用应由委托方决定。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4、牛X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无前科劣迹。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牛X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东郊公司系首农集团全资子公司。东郊公司在对其全资子公司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过程中,于2013年4月委托首佳联合公司对方泽融坤公司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被告人蔡XX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副总经理,被告人牛X作为项目经理负责该评估项目,评估时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主要依据为《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期间二被告人为满足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要求,在明知方泽融坤公司名下13号土地在评估时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的情况下,在计算该宗土地使用权价格时将规划用途调整系数K3取值由1降低至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土地时取值的0.7,并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了《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首资评报字(2013)第0759号)。方泽融坤公司采用该评估报告书结论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民营资本,并最终造成国有资产在此过程中损失人民币50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蔡XX、牛X于2019年6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蔡XX于2019年6月20日9时许所作的供述:方泽融坤公司股东权益资产评估项目是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房地产公司”)咨询顾问部门负责人卫某介绍过来的,他们在2012年给这个项目做过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当时地坛13号土地这个地块的地上物估值是3.5亿元。卫某说东郊公司已经以3.5亿元的估值和一个民营企业进行了谈判,并且已经谈妥,要求这次做的股东权益评估价不能与3.5亿元相差太多,给了其一个价格是3.7亿元。其当时表示明白了,也没说什么。过了几天,高某1说这个项目是首农集团下属公司的项目,让其跟卫某对接,并说这个项目的合作价格双方已经谈好了,具体的评估结果让其和卫某沟通后再确定。以其多年的合作经验看,这就是高某1向其打招呼。其知道高某1多年来与首农集团有一个合作渠道,是首农集团的合作伙伴。有了高某1的授意后,其在出结果前与卫某进行了沟通,就是之前说的那份初稿,初稿K3取值为1,总评估值其想不起来了,但肯定比后来出的报告的3.73亿元高。东郊公司反馈回来的信息是不满意,要求修改总价值,这些信息是通过卫某得知的。知道初稿估值不行之后,其想出来修改K3系数,将K3系数由1改为0.7,以达到委托方满意。高某1是其将K3系数更改的决定性因素。

其于2019年6月20日14时许所作的供述,内容与上一堂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详细交待了事情经过:初稿是牛X起草的,其审核后让牛X发给了东郊公司,同时也将结果告诉了卫某。卫某表达了东郊公司认为估值高了的意思,提出东郊公司做这个项目主要目的是为增资扩股提供价格参考,东郊公司已经与潜在投资人谈妥了,让其将评估值控制在3.7亿左右。其按照卫某提供的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的实际情况将K3系数取值做了调整,并要求牛X重新进行了测算。牛X按照0.7的取值计算后,其看到评估总价符合卫某的要求,就按照K3系数取值0.7计算了土地价值,并分别由牛X、高某2和其签字后出具了最终评估报告。根据委托方的价值要求,这份报告除了K3系数,没有其他可调整的余地,所以只能通过调整K3系数才能达到东郊公司的要求。通过调整K3系数,其估算评估价值降了约1亿元左右,印象中评估报告初稿的评估价格应当在4.6至4.7亿元左右。

其于2019年6月24日所作的供述:模拟拆迁的评估方法只是一个假设的评估方法,不需要实际付拆迁补偿,主要是想反映拿地的成本,用成本逼近的方法来计算这块地的价值,能够真实的反映这块地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中所列附件材料,其会给东郊公司一个清单列出所需材料,由东郊公司提供。其没有交接的清单,是由牛X负责与东郊公司的人进行沟通的。这个项目的地上物建筑面积是否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其之前不清楚,也没有进行过核实,就是依据东郊公司提供的材料做的评估报告。其认为这个项目关于K1、K2的取值是合理的。关于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的审核,现在看来其当时审核的确实不严格、不客观,有些建筑面积没有逐一审核是否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就是依据东郊公司出具的那份情况说明,所以在建筑面积的审核评估中不是很合理。采用成本逼近法这个评估方法作为项目的评估思路是其和牛X提出的,在接项目时开的研讨会上,其提出这个方法后没有人反对,就选择这个方法了,当时最高领导是王某1。

2.被告人牛X的供述:其于2010年到首佳联合公司工作,2014年三四月份离职,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在资产评估部任项目经理。其没有相关的资产评估从业证书,公司出具报告需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评估人员签字,所以其负责的项目一般是其完成评估工作以后,制作形成评估报告,将报告报送给公司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老师,老师对报告审核无误后签字出具评估报告。其在首佳联合公司工作期间,集团负责人是高某1,公司业务负责人是蔡XX。其于2013年3月下旬接手方泽融坤公司股东权益这个项目,当时是蔡XX将这个项目安排高某2和其来做的。高某2是项目经理,其是项目助理,蔡XX是牵头人。蔡XX向其介绍这个项目的委托人是东郊公司,评估标的物是东郊公司下属方泽融坤公司股东的全部权益。方泽融坤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位于东城区地坛医院旧址的土地和地上物。评估目的是方泽融坤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要求对涉及该公司股东的权益进行评估,为拟增资扩股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和意见。在这个项目中最基础的工作都是由其做的,包括实地踏勘、收集材料、数据测算、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报告。其接手这个项目的时候,应该是蔡XX给了其一部分东郊公司提供的材料,告诉其东郊公司的联系对接人宛某的电话。其拿到材料后联系了宛某,将需委托方提供的清单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或QQ发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材料清单所列的项目准备相关材料。过了两天,其和蔡XX一起去方泽融坤公司资产所在地地坛医院旧址进行实地踏勘。当时这块土地是闲置状况,在土地上有一排平房、一排两层楼房及锅炉房等一些单独的建筑物,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建筑物清单对建筑物进行了核实、清点,对建筑物面积通过脚步丈量、目测的方式进行了估算。实地踏勘的结果证实了东郊公司提供的土地及地上物明细单与事实相符。实地踏勘完成后,东郊公司也按照其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下一步是进行测算,在测算阶段就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其请示过蔡XX,跟她说明了这块土地不适用市场法、收益法的理由,最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采用成本逼近法对这块土地进行评估。其在使用成本逼近法进行测算时,是将相关的数据套入固定的模板进行的,测算完成后将测算表交高某2审核通过后再交给蔡XX审核,蔡XX审核通过后,其根据测算表撰写评估说明及评估报告,完成后再将这两份文件送高某2和蔡XX审核。该二人审核通过后,其将评估报告的初稿发给了宛某,征求委托方意见。其在测算过程中,K3系数取值是1,高某2和蔡XX对测算表上K3系数取值都没有提出异议。其记不清是其将评估报告发给宛某以后,还是其在给宛某发评估报告之前,蔡XX跟其说东郊公司反馈被评估的这块土地将来肯定是重点项目,要求其将K3系数更改为0.7进行重新测算。这样其就将K3系数由原来的1更改为0.7重新进行测算,测算完成以后经高某2和蔡XX审核通过,其开始撰写评估报告,经高某2和蔡XX审核通过以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因为蔡XX是签字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负责人,其只能按照蔡XX的要求将K3系数由1更改为0.7,这样估算评估价格降低了7000至8000万元左右。

3.证人高某2的证言:其公司于2013年做过方泽融坤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方是东郊公司,评估对象是方泽融坤公司的股东所有者权益。针对的具体评估业务范围主要是方泽融坤公司的资金、负债及所属的原地坛医院土地和地上物。其只记得东郊公司是方泽融坤公司的上级单位,其他的记不清了。方泽融坤公司的评估业务是首佳房地产公司咨询顾问部经理卫某介绍过来的。公司接手后,蔡XX安排牛X、杨某和其具体负责,蔡XX也全程参与。蔡XX、牛X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审核评估资料等具体工作,并由牛X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其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杨某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终审定稿。评估方法是其公司开会研究决定的,当时参会的人员有王某1、蔡XX、牛X、杨某和其。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具体引用何种数据,采用什么系数,具体是蔡XX、牛X负责的。委托方提交过土地和建筑物权属材料,只有4000多平米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房产证,别的就没有了。其未见过未拆除的3270平米房屋建筑物的有关权属材料,对该未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是以成本法估价的。其不知道首佳房地产公司对地坛医院旧址进行过评估。其公司对地坛医院旧址评估方法采用的依据是《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是1999年的656号文件。其公司出具的方泽融坤公司相关权益的评估报告中,对于土地规划系数应该是蔡XX和牛X负责确定。但其不清楚具体是他们中的谁最终提议确定的。其在初审评估报告时,看到的土地规划系数是0.7,根据1999年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规定,土地规划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其在初审评估报告期间,没见过该土地规划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不清楚牛X起草评估报告时为什么把土地规划系数认定为0.7。其在审核该评估报告中也没有针对这个问题查找过相关资料,完全是因为该项工作前期有蔡XX盯着,出于对蔡XX和牛X能力的信任,其就通过审核了。

4.证人高某1的证言:其于2001年成立了首佳联合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法定代表人。其将业务渠道的维护下放给公司的高管,其中首农集团下属的东郊公司的客户维护人是卫某。其不清楚首佳房地产公司和东郊公司于2012年就地坛医院旧址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评估的业务是如何建立业务关系的,也不清楚2013年东郊公司委托首佳资产公司就方泽融坤公司股东权益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最近几天经过其了解,2012年的项目应该是东郊公司找卫某做的,这个项目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收取评估费用。2013年的项目是东郊公司找卫某,卫某做不了,就将这个项目交给首佳资产公司的蔡XX来做。当时卫某是公司咨询顾问部的负责人,蔡XX是首佳资产公司的负责人。没有人跟其汇报过2013年的这个项目,到了2017年,蔡XX或者公司的其他人跟其说过,国家审计署针对这个项目要向其了解情况,当时是蔡XX代表公司去的。蔡XX跟审计署解释完以后,没有正式向其汇报,只是见面的时候简单聊了一下。审计署问她这个项目K3系数为什么取0.7,蔡XX进行了解释,当时具体怎么解释的也没跟其细说。去年蔡XX和公司其他人跟其念叨过,据说国资委针对这个项目也找首佳公司核实情况,蔡XX代表首佳公司又去解释了一下,当时其没有深问。最近几天公司对2013年的报告进行了研究,这份报告中没有相关文件能够证明在评估时这块土地已经被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工程,现在看这份报告中的K3取值0.7确实不严谨。之所以用不严谨表述,是因为656号文件已经实施了十多年,文件中的价格标准、参数、容积率系数等规定,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5.证人卫某的证言:首佳房地产公司关于地坛1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项目是2012年8月高某1吩咐其承接过来的,高某1说是首农集团的下属公司东郊公司要给原地坛医院旧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拆迁补偿价格做评估,让其负责与东郊公司的于某进行对接。其带着公司的荣祯、吴某1去了东郊公司,与于某、马某1见了面,了解一下评估的目的、评估报告的类型、出具报告的时间要求、收费标准等具体细节。之后的具体评估工作交由荣祯、吴某1他们去具体负责了。评估结果是3.5亿元左右,评估项目完成后,东郊公司没有支付评估费用,就这样这个项目就做完了。2013年4月左右,高某1说东郊公司还想做评估报告,让其具体与于某沟通。其向于某了解到东郊公司想做关于资产方面的评估,首佳房地产做不了资产评估,其把这个情况汇报给高某1。高某1让蔡XX接这个项目,但让其继续盯下去负责与东郊公司沟通。其将资产评估项目介绍给蔡XX后,他们与东郊公司进行材料的对接,后续涉及到协调的事情,再由其与于某沟通。接这个项目一周左右的时间后,蔡XX说评估价值出来了,大约是4亿多,其把价格反馈给于某。于某说这个项目已经在外面找相关的合作公司谈增资扩股的事情了,双方价格已经谈得差不多,应该是3.7亿元左右,如果评估价值是4亿多的话,会影响双方的合作,让其公司把评估价值降下来。其又把与于某沟通的情况告诉了蔡XX,没过两天蔡XX就组织了一次关于这个评估项目的汇报会,参加人员有高某1、王某1、蔡XX、高某2和其。会上,蔡XX先汇报了一下这个项目的评估情况,评估的结果是4亿多元,也说了一下关于这个项目的评估难度,难度主要是评估结果与委托方要求的3.7亿有不小的差距,这个项目有评估风险,公司还是否要考虑继续做这个项目,这些是蔡XX汇报的主要意思。然后是王某1发言,王某1说了价格差异不小,如果调低的话会有一定风险,但是风险也是可控的,他说会后会与蔡XX再商议一下是否有调低的办法。最后是高某1提要求,高某1说要继续研究,还是要按照客户的要求降到3.7亿左右,达到客户的满意,让蔡XX研究一下降低评估价值可操作的途径。这次会议上其和高某2都没有发言,会议大约开了半小时左右就散了。这次会议不是正式会议,所以没有做会议记录。其不清楚调整K3系数来降低评估价格的情况,其觉得王某1应该清楚,因为他是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总估价师,按要求他需要最后看定稿的评估报告。

6.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于2012年至2015年任首佳联合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市场管理工作。2013年东郊公司委托首佳资产公司对东郊公司下属方泽融坤公司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其不知道公司出具的这份评估报告是否有虚假。其不清楚这个项目的由来,具体的评估过程也不清楚,在这个项目中其只是在东郊公司和首佳资产评估公司的合同书、最终的评估报告上签字了。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的商务合同必须由其签字才能生效,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如此。其对合同的全文进行了审核,对评估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审核。因为蔡XX已经审核完了,其就没有对报告中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7.证人宛某的证言: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间,其作为东郊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主要负责土地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大部分工作是给上级部门行文。在对方泽融坤公司涉及股东权益评估工作中,其是东郊公司负责和首佳资产公司对接的联系人。东郊公司于2003年通过置换取得13号土地,并对该地块今后的投资发展进行了研讨。当时设计的是将这块土地作为商业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在这块土地上建18个四合院式的中式建筑。当时这个设计方案是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宝公司”)提出的,东郊公司针对中冠宝公司提出的这个方案向上级单位首农集团进行了汇报,首农集团原则上同意。东郊公司和中冠宝公司商定东郊公司先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即方泽融坤公司,然后将地坛医院这块土地划转到方泽融坤公司,再委托评估机构对这块地进行评估。方泽融坤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吸纳中冠宝公司为股东,持股比例是东郊公司占51%,中冠宝公司占49%,这种合作方式当时也上报首农集团了,首农集团原则上同意。东郊公司和中冠宝公司的合作方式是东郊公司出地,中冠宝公司出资金一起来开发这块土地,根据对这块土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中冠宝公司出多少资金。2012年的时候,东郊公司委托首佳房地产公司对这块土地进行过一次评估,评估的价值是3.5亿元左右。其没有参与这次评估工作,只是在最后给首农集团行文的时候看到过这份评估报告。其给首农集团写了增资扩股的请示,后面附了这份评估报告,这份请示报告上去以后,就没有下文了,领导也没有再交代这件事。2013年3月,方泽融坤公司取得了地坛医院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月下旬的一天,东郊公司副厂长于某叫其到他办公室,让其联系首佳资产公司的牛X对该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让首佳资产公司尽快出报告,并安排其来具体负责落实这件事。其立即联系了牛X,牛X要求东郊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其按照清单上所列的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并通过QQ传给牛X。其给牛X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东郊公司、方泽融坤公司的基本材料、地坛医院旧址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方泽融坤公司的财务状况材料等。后来牛X去现场实地看了一下,发现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其给他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附件4中规划建筑面积4117.26平方米有出入,其跟牛X解释这4117.26平方米规划面积是地坛医院的病房楼,后来拆除了,他在现场看到的建筑物是原地坛医院的锅炉房等建筑,这些建筑没有相关的手续,不在这4117.26平方米的规划建筑面积之内。牛X要求其提供一份现有建筑的清单,其按照牛X的要求提供了现有建筑清单,总面积3000多平方米。过了几天,牛X说初步的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了,评估价格在4.3亿元左右,还通过QQ给其发来了一个EXCEL文件,这个文件是这个评估项目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汇总表,评估结果的总价是4.3亿元左右。其拿到这张表后打印出来直接到于某的办公室汇报。于某看完表格说这个价格评的太高了,让其联系首佳资产公司,让他们少评点儿,其印象中当时交代其要求首佳资产公司评估价格不要低于2012年的3.5亿元,也不要比3.5亿元高太多。其按照于某的要求联系了牛X,牛X说要跟首佳资产公司领导汇报。过了几天,牛X打电话说他们公司开了评审会,通过技术手段调整了相关系数,将整体的评估价格降到了3.7亿元左右。其接到电话后向于某进行了汇报,于某说这个价格能接受,让首佳资产公司尽快出报告。

8.证人于某的证言:2012年8月首佳房地产公司出具的1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项目是东郊公司委托评估的,其找卫某沟通的这个项目。当时向卫某说明了评估的目的、评估报告的类型、出具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具体细节,当时已经就这块地的后期开发运营跟中冠宝公司谈合作了。2012年的评估结果是3.5亿元左右,这个值符合其和马某1的预期,评估结果也上了东郊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了,准备向首农集团上报,但一直没有上报。2013年,其又找首佳资产公司做了资产评估报告,也是找的卫某。2013年的资产评估是卫某介绍的蔡XX团队做的,蔡XX带了她的一个助手到东郊公司进行材料的对接,后续与首佳公司的材料对接工作就由宛某负责了。过了一段时间,卫某打电话说评估值出来了,大约是4亿多,其征求了马某1的意见,马某1认为这个价格过高,马某1提出3.6至3.7亿元靠谱,其也认为这个价格符合其和马某1的预期价格。随后其在马某1的办公室回复了卫某,让卫某的评估价格别超过这个数字,另外开了句玩笑说如果首佳公司评估4个多亿,那么东郊公司欢迎他们来投资。卫某答复东郊公司提出的价格要求要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才能决定,他知道价格预期了,后来其也知道了价格按其预期修改了,公司对这个价格也满意。

9.证人马某1的证言:其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委托首佳公司对地坛公园13号项目进行了两次评估。2012年做的是土地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2013年做的是股东权益的资产评估,两次评估方向不一样。首佳公司是首农集团常年合作顾问单位,而且属于北京市国资委评估公司名录内的,该公司在评估业内很有名气,所以其就提出选择首佳公司做评估。具体负责找首佳公司进行沟通的是于某副厂长,他与首佳公司一个姓卫的联系的。其记得2013其公司委托完首佳资产公司做评估后,没过多久,于某一边接听着电话,一边来到其办公室,说首佳资产公司评估的金额是4.3亿余元,想征求一下公司意见,问其该金额是否合适。其当时告诉于某这个估值太高,按照其预期评估金额应该在3.5亿到4亿元之间比较合适。于某与首佳公司的人沟通后,最后报告的价格是3.7亿余元,其不清楚首佳公司是如何调整的评估价格。

10.证人王某2(中冠宝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其与首农集团和东郊公司探讨用地坛医院旧址做养老项目,首农集团董事长张福平表示如果手续能批下来就合作,批不下来就合作不了。在确定做养老项目之后,其和东郊公司开过一次会,约定成立合作公司,东郊公司占股51%,中冠宝公司占股49%。中冠宝这边具体负责项目的是刘冬,现在是张建。其跟东郊公司的马某1接触的多,在首农集团方面,主要跟张某、宋某谈合作的事情。其没见过2013年的评估报告,刘某和马某1都告诉过其3.7亿元的评估结果。后来东郊公司又在这个基础上加了2000万,说是固定资产的价值也要算进去,其觉得不合理,但是他们是项目甲方,其也只好接受了。按照合同约定,东郊公司把土地放到合资公司的半年后,中冠宝公司把入资款打到方泽融坤公司。

11.证人郝某、刘某、吕某(均为国资委资产评估评审专家)的证言:该三人系《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评估项目专家终审意见》的审核签字人。在参与国资委组织的评审工作中,该三人均表示对上述报告没有实际审核就签字了,当时只是走了流程。国资委的通常做法是选取完评审专家后,分配评审专家每人单独审核多份评估报告,此后评审专家在空白的纸质A4纸先签上名字。这种操作造成了虽然有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有评审专家的签字,但有可能该评审专家没有参与该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12.证人陈某(国资委资产评估评审专家)的证言:这个报告最初是其审核的,其在审核意见上提出了六点意见,但是其临时有事先走了,没有在意见上签字。按照国资委的评审流程,首佳公司应该针对其提出的意见出具回复函,国资委再组织专家审核出具终审意见。终审意见不是其出具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国资委对于专家评审的工作管理很混乱,签字的人不一定审核过报告,审核报告的人不一定参与终审,这也是为什么其提出的意见,但没有参与终审。其认为首佳公司这个评估报告有问题,具体问题就是其提出的意见。其中第二点是关于评估的这个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理由不成立;第三点是评估对象是医疗慈善用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不存在拆迁行为,所以选用拆迁补偿的评估方法是错误的;第六点是评估报告中土地单价评估过低,不合理。上述几点问题在回复时,首佳公司回避了其提出的意见,没有正面答复,其认为是答非所问,其认为还是不应该审核通过,不清楚为什么后来通过了。首佳公司的这份评估报告选用的评估方法、意见从根本上是错误的,用拆迁补偿的评估方法会严重降低这块土地的实际价值,导致评估价值过低,具体低多少需结合具体数字进一步计算。

13.证人马某2(首农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其知道方泽融坤公司是2011年成立的,股权结构是东郊公司占股51%,中冠宝公司占股49%,其他情况不清楚。中冠宝公司增资入股期间,方泽融坤公司进行过两次评估,都是找的首佳评估公司。在东郊公司向集团上报请示时,其代管资本运营部审批过该请示,看到过这方面资料。其不清楚评估过程和内容,也从没有人与其沟通过。

14.证人荣某、吴某1、吴某2(首佳房地产公司员工)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地坛公园1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拆迁补偿价格咨询评估报告》(首评房(2012)字第27**)是东郊公司委托首佳房地产公司做的,当时采用《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56号)文件标准,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的评估。当时计算公式为:拆迁补偿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因为这个项目没有提供关于为市政公益事业重点工程的文件材料,所以K3取值为1。

15.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没有实际参与《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这个项目,没有看过报告。当时审核时签个名字就是走个形式,签字也可能是后补的。蔡XX是其领导,她评估的报告其一般是不会提什么意见的,很相信蔡XX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16.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2012年8月14日至10月16日,首佳房地产公司根据东郊公司委托对1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医卫慈善用地,建筑面积4117.26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32538.06平方米)在设定条件下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了评估。10月16日,首佳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方法为依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评估结果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此次评估将13号土地认定为四类区位,区位价格选取了5500-7500元/平方米中的7500元/平方米,根据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公布的年度地价水平数据进行修正,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属于综合用途,2011年底增长率为2.7472,调整后的区位价格为20604元/平方米。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评估对象容积率为0.13,根据《非住宅拆迁作价容积率调整系数表》并运用内插法计算,确定K1为5.166,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根据《非住宅拆迁作价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表》,估价对象为工业、仓储业及其他类,K2为0.8。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本项目K3为1。因当时估价对象地上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地上房屋未进行房屋测绘,故暂以《委托评估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为4117.26平方米。因此房屋区位补偿价等于35059万元。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现值单价×建筑面积。估价对象房屋性质单价为664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补偿价为273万元。因此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总价为35322万元。

17.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及合作合同:2013年9月28日,东郊公司与中冠宝公司签订《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合作合同》,双方约定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后,东郊公司持有51%股权,中冠宝公司持有49%股权,方泽融坤全部资产为78266.14万元,其中货币资产45580.71万元,无形资产为32685.43万元。东郊公司出资方式为方泽融坤资产及现金出资,投资总额39915.73万元,中冠宝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投资,总额38350.41万元。

18.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2008年12月19日,东郊公司取得13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32538.06平方米,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2013年3月21日,方泽融坤公司取得13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9.土地估价报告证明:北京市新兴宏基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对13号土地用权出让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日为2011年5月24日,土地面积为32538.06平方米,建筑面积4117.2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4117.26平方米,总容积率为0.13,地上容积率为0.13。估价对象证载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使用年限为综合50年。现状房屋建筑物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毛地价总额5856.85万元,地面毛地价1800元/平方米,熟地价总额17245.17万元,地面熟地价5300元/平方米。

20.出让申请表证明:2011年11月8日,东郊公司向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13号土地出让手续。

2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证明:东郊公司委托首佳资产公司对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进行资产评估。

22.房屋建筑物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4月2日,东郊公司向首佳资产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物情况说明》中提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4117.26平方米,为原医院病房楼,2012年已进行拆除。至评估基准日,该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合计3270平方米,全部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未对地上房屋进行重新测绘。

23.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证明:2013年4月10日,首佳资产公司出具了首资评报字(2013)第0759号《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按照建筑面积4117.26平方米进行,采用区位补偿价,确定土地拆迁安置费。具体评估情况为:依据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拆迁补偿价格=区委价格×K1×K2×K3×建筑面积,此次评估将13号土地认定为四类区位,区位价格选取了5500-7500元/平方米中的7500元/平方米,推算综合用途地价指数为2.906,调整后的区位价格为21795元/平方米。K1为5.166,K2为0.8,K3为0.7,建筑面积为4117.26平方米,因此房屋区位补偿价为25960.15万元,加上毛地价、税费、土地开发成本、利息、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得出土地使用权总价为37249.9万元。

24.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及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证明:牛X发给宛某评估初稿,显示方泽融坤公司流动资产合计1292万余元,非流动资产合计42706万余元,资产总计43998万余元,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3月31日。

25.东郊公司关于方泽融坤公司股东权益评估值的决议证明:2013年4月11日,东郊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首佳房地产公司对方泽融坤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的评估,评估值为3.73亿元。

26.关于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评估结果的请示证明:2013年4月16日,东郊公司向首农集团报送了方泽融坤公司全部权益评估情况,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7249.9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7370.5万元。

27.关于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评估结果核准的请示证明:2013年5月30日,首农集团向北京市国资委报送了方泽融坤公司全部权益评估情况,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7249.9万元,净资产37370.5万元。

28.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审核意见证明:由吕某、郝某、刘某签字确认的审核意见中有6条需要调整事项及建议,其中第3条指出评估方法不适用,第6条对地面单价等问题合理性提出质疑。

29.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专家审核意见回复函证明:首佳资产公司针对专家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

30.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专家终审意见证明:由吕某、刘某、郝某签字的终审意见,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1.承诺书证明:东郊公司及中冠宝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联合向北京市国资委承诺在该用地项目申请或者建设过程中,如果规划性质调整,将对项目重新进行评估并调整相应的股权。

32.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对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证明:2013年6月14日,北京市国资委对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评估项目予以核准。

33.首农集团会议决议证明:2013年7月11日,首农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郊公司《关于北京方泽融坤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请示》。增资扩股后,方泽融坤公司全部权益价值78266.14万元,其中东郊公司占比51%,价值39915.73万元;中冠宝公司占比49%,价值38350.41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

34.关于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证明:2013年7月12日,首农集团对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后全部权益价值、东郊公司和中冠宝公司持股份额和价值等进行了批复: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后全部权益价值为78266.14万元,同意由东郊公司持股51%,价值为39915.73万元;中冠宝公司持股49%,价值为38350.41万元。

35.关于共同开发改造北京地坛医院旧址的合作意向书、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及合作合同证明:2011年1月14日,东郊公司与中冠宝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拟共同开发改造北京地坛医院旧址。2013年9月28日,东郊公司与中冠宝公司签订《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合作合同》,双方约定了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后,东郊公司持有51%股权,中冠宝公司持有49%股权,方泽融坤全部资产为78266.14万元,其中货币资产45580.71万元,无形资产为32685.43万元。东郊公司出资方式为方泽融坤公司资产及现金出资,投资总额39915.73万元;中冠宝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投资,总额38350.41万元。

36.关于北京市东城区融坤养老中心项目申请为北京市重大项目的请示、北京市2016年重点工程计划表证明:2014年7月,方泽融坤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申请将融坤养老中心项目申请为北京市重大项目。方泽融坤公司融坤养老中心建设项目于2016年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工程。

37.审计署出具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审计底稿等文件证明:审计署审计发现,北京地坛医院旧址上原有的29680平方米建筑物中有18516.69平方米具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按此合法建筑面积和原评估方法测算,东郊公司通过违规操作导致国有土地被低估6290万余元,若同时考虑该土地评估时拟建项目尚未被确定为市重点项目的因素,国有土地被低估20111万余元。审计署对13号土地拆迁补偿价格进行了重新计算,一是区位价格的选取,认为评估对象13号土地为非住宅区内三类地区,区位价格为7500-9000元/平方米。根据审计的谨慎性原则,区位价格仍然选取以前评估认定的四类地区上限7500元/平方米。对区位价格的修正系数按照评估报告中的2.906,调整后的区位价格为21795元每平方米。二是容积率调整系数K1的选取,土地面积为32538.06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29680平方米计算的评估对象容积率为0.91,确定K1为1.054,按照建筑面积18516.69平方米计算的评估对象容积率为0.57,确定K1为1.427。三是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2的选取,根据《非住宅拆迁作价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表》,估价对象为工业、仓储业及其他类,K2为0.8。四是规划用途调整系数K3的选取,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施取0.7,其他情况取1,本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尚未被市政府确定为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因此K3为1。综上,按照建筑面积为29680平方米计算,房屋区位补偿价等于54544.55万元,与评估报告中房屋区位补偿价25960.15万元相差28584.4万元,按照建筑面积为18516.69平方米计算,房屋区位补偿价等于46071.69万元,与评估报告中房屋区位补偿价25960.15万元相差20111.54万元。按照谨慎性原则,按照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18516.69平方米测算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少计算20111.54万元。因增资扩股后中冠宝公司占方泽融坤公司股份为49%,至少造成9854.65万元的国有权益涉嫌流失。

38.关于商请核查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回函、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函证明: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首佳资产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出具的《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分析,认为选用的评估方法未发现与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不符的情况。K3系数的选择不是评估专业问题,是对政策文件理解和应用是否有依据的问题。K3取值问题直接导致评估差异约为11125.79万元,且未在评估报告中做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规定。对于确定待估宗地为四类地区的问题,需结合分布图再作合理判断,如图文均能一致确定在三类地区内,则该行为同样违反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

39.情况说明证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老院区建筑面积为29680平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

40.东郊公司基本情况证明:东郊公司是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41.方泽融坤公司基本情况证明:2012年2月,东郊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方泽融坤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3年,经首农集团和国资委批准,东郊公司与中冠宝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东郊公司以资产39915.73万元增资,持股51%;中冠宝公司以现金38350.41万元增资,持股49%,注册资本为1.2亿元。

42.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证明: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

43.涉案公司工商档案材料证明:首佳资产公司于2001年11月16日设立,法定代表人高某1,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评估。2008年1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2015年1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蔡XX,高某1为董事长,蔡XX为经理。

44.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4月11日,经首佳资产公司对方泽融坤公司股东全部收益进行评估,评估值为37370.5万元,考虑到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并未在评估范围内,根据原地坛医院移交资产清单和账面原值,计算截至评估月份的资产账面净值为2545.23万元。增资扩股后全部权益价值为78266.14万元,其中东郊公司占51%,价值为39915.73万元;中冠宝公司占比49%,价值为38350.41万元。中冠宝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分七次完成对方泽融坤公司的注资。

45.方泽融坤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德昌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方泽融坤公司于2014年与北京德昌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方泽融坤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叠加为1.2亿元,并于2016年5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定,北京德昌华贸投资有限公司准予注销。

4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13号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认定,结论为该土地2013年3月31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8512万元。

4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蔡XX、牛X于2019年6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48.任职情况说明证明:牛X于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任首佳资产公司项目经理;蔡XX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首佳资产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首佳资产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9年11月任首佳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申请:

1.专家辅助人谢静(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评估专家)出庭发表意见:认为采用成本逼近法对13号土地进行评估是合理的,因该13号土地没有实际的拆迁补偿,所以对选取的相应系数进行了调整,其中K3取值0.7是合理的。

2.专家辅助人刘俊财(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评估专家)出庭发表意见:认为采用成本逼近法对13号土地进行评估是合理的,因《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是1999年开始施行的,评估师可对相关系数进行调整;而且该土地要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并最终与买家达成交易,因此认为评估结果是合理的。

另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出示了东城区民政局文件、福利养老院的证据、专家咨询意见书一组:拟证明慈善养老项目一般都会列为市政重点工程,K3系数取值考虑到了该土地可能会列为市政重点工程,评估结果是合理的,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蔡XX对其供述提出意见,提出笔录记录不完整,以其当庭意见为准;对证人高某1、卫某、王某1的证言提出意见,提出上述证人均知道涉案项目,并且对于选定评估方法是开会研究过的。被告人牛X对被告人蔡XX的供述提出意见,提出更改K3系数不是其建议的,其不是评估师,最终意见都是公司领导层定的。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蔡XX、牛X的供述,证人高某1、卫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部分书证提出意见,提出蔡XX未接受委托方或者高某1等人授意改变评估结果,部分书证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据此认定评估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告人牛X的辩护人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证明牛X的犯罪事实无关。公诉人不同意专家辅助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的意见,质证意见与公诉意见一致。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质证意见,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牛X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X、牛X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所提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及相关质证意见,经查:首先,根据被告人蔡XX、牛X的供述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书证,证明首佳资产公司采用了成本逼近法评估13号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计算拆迁补偿安置费,国家审计署、出庭的两位专家辅助人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评估方法均未作出否定,说明该评估方法适用于本次评估项目;其次,结合证人宛某、于某、马某1的证言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书证,证明计算拆迁补偿安置费过程中,蔡XX、牛X先将K3系数取值为1进行评估,并将初评结果告知了委托方,但在委托方提出所要求的评估结论后,明知该项目并非北京市重点工程,仍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更改K3系数以达到委托方要求,故被告人蔡XX、牛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成立;最后,关于本案是否因更改K3系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方面,因蔡XX、牛X更改了K3系数,造成在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前的股东全部权益少评估了1.1亿余元,中冠宝公司因而减少了相应部分出资,进而导致国有独资的东郊公司因低价折股在本次扩股后少享有了5000余万元资产,故蔡XX、牛X的行为确造成了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虽提出评估结论合理,并且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员亦发表了类似观点,但在该项目评估时并非北京市重点工程的情况下,仅因为了达到委托方要求而擅自更改系数,难以得出评估结论合理的判断。故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均不予采纳。另根据现有证据,本案认定单位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在未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现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牛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XX、牛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虽不区分主从犯,但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牛X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 强

人民陪审员  吕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2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