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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2023-02-0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7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X于2021年2月21日21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华谊桥东向西方向,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邓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3mg/100ml。被告人邓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X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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