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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2023-02-09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44岁(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洪洞县,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某达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因涉嫌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XX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以销售旧书收取预付款的名义,骗取张某预付款人民币146万余元,后将钱款用于还债、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李XX陆续向张某返还人民币358000元。

2020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XX在回京投案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一十八元四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为杰

人民陪审员  孙淑深

人民陪审员  李东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谢志娇

书 记 员  倪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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