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22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BLUEGA餐厅股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6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杜X先后七次在本市海淀区盒马鲜生超市西三旗小营店内,采用故意漏扫商品二维码不结账的方式,窃取店内各种商品,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756.59元。2020年5月8日,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杜X接电话通知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杜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窃物品损失已退赔被害单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杜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X定罪处罚。
被告人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杜X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杜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杜X先后七次在本市海淀区盒马鲜生超市西三旗小营店内,采用故意漏扫商品二维码不结账的方式,窃取店内各种商品,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756.59元。2020年5月8日,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杜X接电话通知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杜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X的供述,证人石某、杨某、孙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物品售价、进价报价单,物品销售清单,补交漏刷货品结账清单,前科判决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X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樊 强
人民陪审员 高瑞霞
人民陪审员 邢宇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会芳